中華民國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府授都設字第一○一○一九○一二二號函修正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轄區內公有建築規劃設計品質並改善都市景觀,特訂定本要點。

二、下列各款之公有建築應於核發建造執照或建築設計許可前,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公共設施用地採多目標使用之建築者:

1. 基地面積三千平方公尺以上,應送本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如附圖1)

2. 基地面積一千平方公尺以上,未達三千平方公尺,應送本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小組委員審議通過。(如附圖2)

3. 基地面積未達一千平方公尺,免送審議。

(二) 公共設施用地之地下建築物、市區高架道路、市區人行陸橋、地下道、街道傢俱、環境指標及景觀設施,應送本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但上述設施如屬道路主管機關審議通過之個案,不在此限。

(三) 一萬平方公尺以上公園用地內之建築物、環境指標及景觀設施,申請新建建築許可面積達一千平方公尺以上,應送本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小組委員審議通過。

(四) 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學校、體育館、博物館、圖書館、美術館、陳列館、集會堂、演藝廳、立體停車場者:

1.新建校舍面積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以上或進行校區整體開發之學校,應送本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但依臺中市立中小學校園規劃審議小組設置及作業要點審議通過之個案,不在此限。

2.樓地板面積達三千平方公尺以上之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體育館、博物館、圖書館、美術館、陳列館、集會堂、演藝廳、立體停車場,應送本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樓地板面積二千平方公尺以上未達三千平方公尺,應送本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小組委員審議通過。

3.樓地板面積未達二千平方公尺者,免送審議。

(五) 捷運系統開發案及其附屬設施或採聯合開發之申請案,應送本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

(六) 古蹟保存區之公共工程,應送本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

(七) 公有建築申請案,或經本要點審議通過之公有建築物辦理變更設計,於檢送相關書件圖說備查後,經本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認為有違公共安全、交通、衛生或對古蹟、紀念性建築物之保存維護或公共利益有礙者,仍應補提相關資料文件圖說送本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辦理審議。

三、前點第一款至第四款經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審議通過者,除校園規劃審議小組審議通過案件外,仍應檢附相關資料文件圖說,送本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備查。

四、各項申請案件經中央主管機關針對設計內容審查並核定之專案計畫、九二一災後社區更新重建計畫、擴大國內需求方案、創造城鄉新風貌計畫、依臺中市建築物補辦建築執照辦法辦理者,得免予審查。

五、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改制前之臺中縣轄區內公有建築,已編列預算並經改制前之臺中縣議會或原鄉鎮市公所代表會審議通過者,得免提送本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並應依改制前之都市設計相關審查規定辦理。

 

 

 

 

 

 

 

 

 

 

 

 

 

 

 

 

 

 

 

附圖1 台中市建築應送都市設計委員會審議一般作業程序

 

依決議修正後

,重新

檢送書圖複審

 

 

 

 

不通過

 

 

 

 

專案審議通過者

 

通過

備查之個案、若有本要點第(二)-7點規定事項者,須補檢送相關書件資料辦理審議作業

 

 

 

 

 

 

 

附圖2 台中市建築應送都市設計委員會審議簡化作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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